信息披露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酒店取消险产品的销售、理赔等服务均由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
合作保险公司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号院1号楼泰富酒店写字楼6层
保险产品信息
销售产品名称 | 备案名称 | 备案编号 | 险种类别 | 承保公司 | 保单形式 | 展示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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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预定取消保险 | 客房预定取消保险 | (易安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主) 044号 | 家财险 |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电子版保单 | 首旅如家 |
一、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安保险”)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易安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开展保险业务。
二、产品简介
1.适用人群:投、被保险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限18周岁(含)以上。
2.保费:按实际预付房费或担保金额总额的6%计算(保费四舍五入取整到元,保险金额不包含使用优惠券抵扣的金额,以实际支付或现付担保的金额计算)。
3.保险起期为如下两者中较晚者:1)被保险人预订本合同约定的客房、并交纳相关客房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和足额交付保险费之时;2)预订订单可无损失取消的最晚时间;保险止期:用户预定的离店之时。
保险生效时间:本保险一经投保成功立即生效。
4.特别约定:
1.本保单仅承保预订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客房后因保单列明原因取消造成的损失。
2.本保单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预订保单列明客房时预付的的房费或信用卡担保的金额,因保单列明的客观原因(即保险条款第五条列明的“必选责任”)取消预订客房且能提供取消原因证明的、赔偿限额为客房取消时无法退回部分的90%,因主观原因(即保险条款第五条列明的“可选责任”)取消预订客房或不能能提供取消原因证明的、赔偿限额为客房取消时无法退回部分的70%。
3.针对同一客房一次订单仅限投保一份本产品,多投无效。
4.退保约定:在保险期间未开始且已取消或部分取消预订客房的,可申请同时全部或部分退保对应的客房取消保险;保险期间未开始且未取消预订客房的,本保险不可退保;保险期间开始后,本保险不可退保。
5.保费支付:本产品支持使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进行保费支付。
6.适用条款:《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房预订取消保险条款》备案号: (易安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主) 044号。
7.保单形式: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易安保险客服热线4000-121212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或登录www.1an.com进行自助保单验真。
8.发票获取:您可关注“易安保险”微信公众号或通过易安保险官网申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
9.承保流程:本产品自动核保,投保成功后,我们将向您预留的手机/邮箱发送承保短信/电子保单,请注意查收。若您投保后需对投保信息进行变更,可通过我司客服热线联系办理。
10.理赔流程: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您可通过我司客服热线报案,并按照客服人员的告知进行理赔申请。
11.退保流程:如保单未生效可以申请退保,保费会自动退回至投保人保费付款账户。
三、服务方式
1.咨询方式:
(1)拨打易安保险24小时客服热线4000-121212;
(2)前往易安保险官网www.1an.com咨询“在线客服”;
(3)在易安保险官网“在线留言”,我们的客服人员会及时回复。
2.投诉渠道:若您在保险购买、保全、理赔过程中,发现我司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我司投诉,投诉电话4000-121212。
3.信息安全措施:我司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加以保障,保护用户信息和交易安全。
四、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重要提示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障方案、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若有)等保险产品相关资料,尤其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保险赔偿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
2.偿付能力告知:我司2018年第3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4.86%,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4.86%,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具体可在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处查询。
3.风险综合评级:根据监管部门评定,我司2018年第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类, 具体可在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处查询。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预订本合同约定的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时,实际支付预付房费或提供信用卡担保的自然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提前预订本合同约定的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时所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合同载明的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以下简称“客房”),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因发生下列原因致使指定入住人无法入住所预订的客房,由此造成被保险人预付房费金额损失或信用卡担保金额损失的,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1、指定入住人本人、配偶、子女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罹患突发性疾病、初次确诊怀孕、妊娠并发症或患传染性疾病而无法继续原定行程的;
2、指定入住人本人家庭财产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重大损失而无法继续原定行程的;
3、指定入住人所在学校课程或考试安排变更、公务出差计划变更、签证被拒签、原定于入住地举行的国家级考试延迟或取消,导致需取消或变更原定行程的;
4、预定入住首日前7日内,保单载明的客房所在地发生5级以上地震、台风、恐怖袭击、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流行疫病、或政府旅游部门发布对入住地的旅游目的地的相关警告等威胁入住人安全的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的;
5、指定入住人在前往原定入住地途中发生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返航,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取消,或自驾车辆发生抛锚事故,导致无法于最晚入住时间前办理入住的。
(二)可选责任
当投保人投保可选责任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除必选责任以外的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的预订客房取消,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在预订客房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之前发生的保险责任列明的情形;
2、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入住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3、被保险人、指定入住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随行旅伴的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可在入住第一日最晚退房时间前的4小时到达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任何可以从政府、客房提供方、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获得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2、指定入住人已经办理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入住手续后又取消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入住而产生的损失;
3、由于客房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被保险人及指定入住人无法入住或者客房提供方的原因导致的预定失败或误订造成的损失;
4、由于政府禁令或管制,法律规定引起的预订客房取消损失;
5、保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指定入住的客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及指定入住的客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所预订的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订单原件或旅行社出具的预订证明;
(四)被保险人向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所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等;
(五)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可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开始后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开始后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入住人:指被保险人在预订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时,在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预订系统中针对每一独立房间登记全名,并会实际入住该酒店、民宿等住宿类客房的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 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流行疫病: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
3、WHO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6级的传染病,或虽未到6级但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突发性疾病:指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然发生的急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罹患的疾病危及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家庭财产:指以下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室内装潢;
(3)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配偶: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与其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邮轮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遵从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劝告和警告级别的国家和地区;出发地为其他地区的,遵从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发布的警示信息。
传染性疾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时决定并公布的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其他传染病。
一、投保流程:
第1步:确认投保产品信息
第2步:填写投保信息
第3步:支付保费
第4步:保单配送
二、保全退保流程:
带齐所需资料到保险公司柜台办理,或拨打热线电话:4000-121212
三、理赔流程:
线上理赔:
1:客户进入客房取消险报案页面。
2:确认保单资料是否有误。
3:选择报案原因,并根据提示上传相关理赔资料。
4:填写账户信息作为理赔款打款账户,并确认账户信息无误。
5:在理赔资料齐全、材料审核无误后 3-7 个工作日结案。
6:客户可以进入报案详情页面实时查询理赔进度,如果出单理赔资料不符合理赔要求的情况,可以根据理赔反馈信息对报案信息进行调整重新报案。
线下理赔:
第1步:申请理赔
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申请理赔协助
第2步:提交理赔资料
根据产品条款准备及递交理赔所需材料
第3步:理赔资料审核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决定
第4步:获得理赔金
审核通过后,将支付赔款
四、支付:
保险赔款支付方式:由保险公司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
退保金支付方式:由保险公司支付到投保人账户。
五、安全保障: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 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与保险公司系统实时对接,数据实时传递到保 险公司系统。
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咨询方式:
(1)拨打易安保险24小时客服热线4000-121212;
(2)前往易安保险官网www.1an.com咨询“在线客服”;
(3)在易安保险官网“在线留言”,我们的客服人员会及时回复。
2.投诉渠道:若您在保险购买、保全、理赔过程中,发现我司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我司投诉,投诉电话4000-121212。
3.信息安全措施:我司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加以保障,保护用户信息和交易安全。